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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婺城普法】长辈卖房后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?

发布时间:2019-08-22 15:56 分享到:
无限金华客户端8月20日消息

以案说法,以事普法,专家评法,市民守法,观众朋友大家好,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联合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,每周一到周五,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,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,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,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。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红英,来聊聊长辈卖房后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。

案例:所谓“肥水不流外人田”,张某一家打算在市中心买一套房,拆迁取得的旧房子打算出售,亲侄子小东有意向买房,张某表示定在拿到新房屋产权证后一起签合同过户。随后,小东支付了购房,张某亦将房屋交付给小东居住。可临近过户的履行期,张某却突然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,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陈某按份共有。小东向其叔叔多次要房无果,只好将张某诉至法院。

问题一:一开始张某和小东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否有法律保护?

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如果张某叔侄就房屋买卖主要条款内容达成一致,只要能够证明这种约定真实确定,不具有无效的情形,口头约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
问题二:张某称房子是拆迁取得的。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?

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,取决于该安置房的性质。如果是那种有限产权的房子,交易的时间和主体可能受限;如果安置房为普通的商品房,是可以依法转让的。不过考虑到拆迁安置的周期较长,为避免较大风险,律师一般建议在被安置者也就是卖方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进行交易。

问题三:张某辩称,诉争房屋是其拆迁取得的,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张某本人,还有其妻子陈某和女儿,所以诉争房屋属于三人的家庭财产。这句话正确吗?诉争房屋的实质是什么财产?

这里需要查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被拆迁人常住户籍人口,如果被公证的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户籍人口包括陈某和女儿,或者即使没有载明,但被拆房屋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,那么张某的说法有没有问题的,诉争房屋应该属于张某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。

问题四:张某认为出售房屋一事未告知妻女,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,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?

这里面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,如果诉争房产是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财产,张某一人擅自签约出售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,《合同法》第51条规定: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。该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,只是效力待定。该合同如经其妻女追认,该合同即自始有效。

责编:卢洁

监制:王庶